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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金额】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罚标准

刑法论文 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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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尽地分析了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特征,指出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阐述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职务侵占罪共犯等诸多问题,在这里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供你学习参考。希望大家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候,能够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现行《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客体的“通说”。对于何谓职务侵占的客体,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着重大的分歧。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产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能是职务侵占罪的

客体。因为职务侵占罪只是发生于公司、企业或单位内部的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犯罪,它直接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关系,而不是直接侵犯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说它在客观上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话,那也只是因单位财物被非法侵占而使单位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受到影响或阻碍,从而间接地波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职务侵占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影响是间接的。在研究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时,对犯罪客体的表述,应当立足于揭示该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因而笔者认为,主张职务侵占罪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观点,似不足取。那么,在坚持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为财物所有权的前提下,是否应进一步明确其类型呢?笔者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进一步明确其类型,仅表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即可。

(二)客观特征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非法占为己有;三是数额较大。

1、 职务上的便利

由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合理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对于科学认定职务侵占罪极为重要,因而学者们在论及职务侵占罪时,均揭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概括起来看,有以下几种表述 :

第一种表述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第二种表述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

从表面上看,似乎这两种观点相同,只是第二种观点将职务的含义表述得更明确一些。然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将公务和劳务均包括于职务之中的。因为这些学者并未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担任一定领导、管理、监督、指挥职务的人员,而是同时也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劳务的职工视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工作上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

2、非法占为己有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其手段应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有的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有侵占一种,但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除侵吞外,同时还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因为其一,之所以设立职务侵占罪,不仅仅是因为对于侵占私有企业财产缺乏刑法规定,而且是因为过去属于贪污的部分行为,有必要从贪污罪中分离出去,归入职务侵占罪。因此,贪污罪的手段也必然会成为侵占罪的手段。其二,如果说贪污的手段包括盗窃、骗取等多种手段,而侵占罪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其手段仅限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一种,那么就会出现对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采用不同手段定罪一样,而对其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却因利用上述几种不同手段而分别确定不同罪名,显然有违定罪原则的一致性。

3、数额较大

一般而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认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受刑罚处罚,还须取决于其危害社会的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精神,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处于控制刑法的打击面等诸方面的考虑。由于职务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手段将其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而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比较轻微,只有少数情况下对社会的危害比较严重需要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数额大小是影响其危害社会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刑法第271条将其明确规定为影响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为5000元人民币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主体特征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并非任何达到刑法规定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皆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它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种身份条件的人员:一、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三、必须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要有两种分类:其一,可分为从事公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和从事劳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二,可分为公司人员、企业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

(四)主观特征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出自过失。即明知是自己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而仍有意识地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目的是希望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刺激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职之时捞票子,退休之后过个好日子;2、有空就钻,有隙就乘;3、互相协作,互惠互利;4、攀富比阔,以富为荣;5、重“哥们义气”,清法律政策;6、结济拮据,以占补缺;7、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或者认为具有优越条件,不会受到法律追究;8、是非颠倒,金钱至上等。

二、职务侵占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行为人本单位财物所有权的犯罪。行为人意图将自己所管理的本单位的财物非法的转变为自己所有,意图排除本单位对自己所管理之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等权利,从而使自己成为该财物的非法的所有人,并在事实上占有该财物。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一样均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在结果犯中,一般是以某种有形的、物质的、客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危害结果没有出现,则是未遂。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中,这个特定的危害结果就是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的占有。因此,往往以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作为区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是职务侵占不同于盗窃、诈骗犯罪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往往已经合法地因履行职务的原因而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以行为人是否占有或取得单位的财物作为划分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尽管行为人依职务而在事实上占有了单位的财物,但是其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仍然对该财物拥有控制权。在行为人对其占有的财物实施侵占行为,排除了其所在单位对该财物的控制之后,尽管行为人依然在事实上占有该财物,似乎与其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行为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然而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行为人对该财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却是非法的。这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前后,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的不同之处。在行为人依职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本单位其他人员事实上占有的,行为人尽管对该财物拥有管理权,但是却无权在事实上占有其管理的财物。行为人一旦在事实上占有了该财物,就可以认定其职务侵占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当然,其对财物的占有亦是非法的。可以看出,无论行为人是否依其职务对本单位的财物事实上的占有都有非法的这个共同特征。因此,可以将行为人是否在事实上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作为划分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一般而言,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区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但是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未在事实上非法的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就不能对行为人以职务侵占罪的既遂论处。

三、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实践当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可以大致分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此,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主体的表现形式上就较之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更为复杂。职务侵占罪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表现形式: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外的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对于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应如何定性,理论界存在着诸多的观点 :

1、有学者认为,“对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应适用《补充规定》,以贪污罪处罚。而对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仍适用《决定》,以侵占罪处罚。”

2、有学者认为,根据共犯理论,共同犯罪案件的性质应当是由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所决定的。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实行犯具有不同身份,则应分别定罪。

3、有学者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为贪污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也应按贪污罪定罪量刑;主犯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亦按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主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以外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均按侵占罪定罪量刑。

4、有学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特定身份,由此构成的贪污罪是身份犯。尽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相对于社会上的一般人员来说,也属于一种身份。但它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相对而言,仍然属于无身份的情况。而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案件,无身份者必定是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因此要依照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定罪。

5、有学者认为,如果共同犯罪行为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应定贪污罪;如果共同犯罪行为是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则应定职务侵占罪。

四、职务侵占犯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也仅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没有规定上限,因此,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势必造成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各地不一,增加了执法的难度,造成执法不统一的局面。它不利于维护立法的稳定性、严肃性,而且,追求事实上的平等是不现实的。所以在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上,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正确把握数额巨大的度量,在主刑上合理地在5-15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二是充分利用附加财产刑,对于一些数额巨大且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尽可能地适用没收财产,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刑法的震摄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罚标准的有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同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都可以到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都会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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