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_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

刑法论文 时间:2023-10-07

【www.ynkwsw.com--刑法论文】

国家对于官员贪污受贿是有着严格的处罚的,但是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是有着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处罚的,那么,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是怎样的呢?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含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的理解,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可以理解为,除公司、企业之外的任何组织体,无论是常设性还是非常设性的,只要其组织合法,其成员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285812.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