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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_利用网络诬告陷害他人被判诽谤罪案例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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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1日晚,闽清籍女青年严晓玲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晓玲系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但严晓玲的亲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在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后,仍利用严晓玲亲属讲述的道听途说的严晓玲死亡的情况,着手杜撰了闽清警匪lunjian女青年的文章。并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互联网站,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发大量网民攻击、谩骂、诋毁网文中所涉及的被害人,给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福州市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虚构事实,纯属捏造。被告人游精佑在互联网上看到范燕琼杜撰的网文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严晓玲的亲属接到游精佑家中制作视频。其间,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得知福州市公安局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仍将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严晓玲的死亡照片和严晓玲亲属的描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之后,被告人范燕琼又杜撰了一篇闽清公安局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亲属的文章,发送到国内外互联网上。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在互联网上散布虚构的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制作违背事实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了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结果: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检察院起诉三被告人诬告陷害案,法院何以认定为诽谤罪?本案的审判长为记者作了详细的讲解。


指出,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争执的焦点,法庭首先对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的问题进行了认定。经查,被告人范燕琼不仅虚构,还捏造了虚假的事实,并杜撰了邱某、陈某等10余人到严晓玲亲属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情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有捏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被告人范燕琼制作的网文有捏造的虚假事实,仍然把网文内容制作加入到视频中,继续实施在互联网中的散布行为,对造成本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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