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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质核准

行政论文 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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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


申请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三、申报材料


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四、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五、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六、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66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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