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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_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诠释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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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特殊防卫权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是学者争议的焦点,褒贬不一。本文试图通过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意义与立法价值进行分析,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可存在性。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正义性,适当性,个人防卫,社会防卫


一、特殊防卫权概述


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的法律给予特殊规定的防卫行为。因为对该防卫行为没有强度限制,故又有的学者称之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等。如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权是一种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被现代文明社会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并保护之。防卫权的本质是生存权,是任何个体或群体存在与发展所具备的绝对权利。作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生存的权利,平等地享有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自尊,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成员的利益。当这种平等状态被破坏,除非不平等更有利于每一成员的利益,否则人们具有保护其充分享有这种平等状态的权利。个人对其生存权利的保护表现为防卫权,而依据社会契约和权利让渡成立的国家对其生存权利的保护则表现为社会防卫权——刑罚权,个人防卫权①的统一行使。


在法律赋予公民的防卫权中,“正当”无疑是首要条件,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正义性和适当性。所谓正义性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正义的,针对非正义的侵害所实施的行为,其具体体现在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及防卫人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防卫行为将会因为缺失正义性而变为非正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防卫行为的适当性则强调的是防卫行为应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论是防卫时所选择的工具、手段、方式,还是防卫人自身的状况、防卫的强度,保护利益的大小、性质以及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都应当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手段、工具、损害、紧迫程度相当,不能严重失衡而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造成损害的情形亦是法律所不愿看到的,可见不具备适当性的防卫也不是防卫权的内容。


以“正当”为内容的防卫权不仅能够发挥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而且能够防止防卫权的滥用以及防卫过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近乎完美的立法就是这样在授权与限制之间保护着公民权益,维护着统治秩序。犯罪行为的到来往往夹杂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一些突如其来的侵害极大地缩小了防卫人的思维空间,防卫人此时是被动接受侵害还是主动进行抗击,迫在眉睫,显然已没有时间允许防卫人用一种平静客观公正合理的心态充分考虑法律所强调的“正当”二字再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侵害行为留给防卫人思考的时间越少,就越不可能期待防卫行为能够很好的符合法律预先设计好的标准。可见,这样的防卫权有时候显得不合情理。假如我们一味强调防卫权的正当行使而忽视了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且使之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之中,就会使得防卫人在强烈的侵害面前畏缩不前,甚至采取不抵抗策略,宁愿牺牲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侵害也不反击自卫,生怕不适当的反击和防卫不是遭来更为猛烈的侵害就是深陷牢狱之苦。这不仅大大降低了防卫的效能,而且也有违设置防卫权的立法初衷,使之形同虚设。因而对于特殊的犯罪要求适用特殊的防卫标准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极大的危害性以及对重大法益所构成的威胁迫使法律作出让步,放宽了对此类暴力行为进行防卫的条件限制。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对这种非常规情境下的犯罪防卫给予了何种特殊的照顾,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又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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