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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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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是法律义务。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2016年5月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共列出典型案例12个,针对不同案件情形进行了分析。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典型案例

1.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3.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4.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5.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6.、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7.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8.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9.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0.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1.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2.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1日,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因徐某某需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该寺庙抚养,由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寺庙支付了保育教育费、寄养儿童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9480元。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至今未治愈。

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儿子耿某一。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某一,给耿某一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耿某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在调查耿某一被殴打时,耿某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某一送至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了保护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某、马某的监护权。

六、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某一系何某一的舅舅。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某某前往叶某某家,将叶某某父亲和叶某某捅死,将何某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某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何某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某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其监护人。

七、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两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平时申请人周某某负责接送周某一,课余经常带周某一去各种游乐场所和公园,申请人秦某某负责周某一的饮食起居和学习。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两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因为周某下落不明以及消极处理周某一的户籍问题,导致周某一目前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两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社会观护员建议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由两申请人担任周某一监护人为宜。

八、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与案外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杨某随被申请人何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何某某的情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何某某将杨某带到遂昌县某宾馆房间内,由何某某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后,与杨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7月3日,遂昌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杨某随其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

九、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自2003年开始,被申请人王某未与余某一共同生活,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再婚,2015年3月11日离婚。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自认领取了余某生前单位发放给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

十、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卢某某在监狱服刑。该刑事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遂向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资格。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接受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权。由于卢某一的母亲饶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卢某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现在唯有能力照顾卢某一的姑姑已经60多岁。

十一、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卿某某与桂某某于1997年同居生活,1999年8月11日女儿卿某出生。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后,卿某某与钟某某再婚,又于2012年离婚。此后卿某某便独自带着卿某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卿某某多次强奸卿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现卿某某在监狱服刑。自卿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卿某一直独自居住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进行救助。

十二、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于2015年7月8日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2015年7月22日,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2015年8月25日,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属理所应当。不履行监护职责既是对子女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是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的表现。如果您在现实生活中有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第一时间前来咨询。我们有许多经验丰富的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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