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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最新规定]检察院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怎样进行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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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不同,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检察院决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不能作出不再审的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五方面的情况主要涉及案件的事实问题,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符合实际的需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增加规定:“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上述五种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抗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是该下一级法院再审之后作出的,就不能再交该下一级法院进行再审了。这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有效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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