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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解释最新]国家赔偿法草案表决热议 精神赔偿是否列入草案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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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走过了整整15年,这15年,国家赔偿法经历了人们对它逐渐认识和思考。这15年,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争议似乎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等,精神赔偿是否进入国家赔偿成为焦点。


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造成损害时,财产也许不会受到侵犯,但是精神上的损害却存在。不论在哪个国度,人格尊严都被看得极重。“士可杀,不可辱”、“不自由,毋宁死”和“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当属最经典的表述。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或者救济,体现在法理上,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作为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人无法无法脱离其精神世界而生活。在一个以人为本的国度里,人的精神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就立法而言,《韩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赔偿标准第5款规定:“对于生命或身体之被害人之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等受伤害之其他被害人,应在总统令所定之标准内,参考被害人之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计状况及损害赔偿额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可见韩国不但承认国家对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也给予法律支持。德国的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因国家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应该实行国家赔偿。《德意志联邦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款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包括所失利益以及依据第7条标准发生的非财产损害。”第7条的规定是:“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参照第2条第4款予以金钱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就司法实践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判决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还正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但我国在这个方面却止步不前。


国家赔偿是是民主、法制和文明社会的特有现象。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视为该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标尺。少女麻旦旦涉嫌“嫖娼”被非法拘禁、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做了两次处女检查,还被要求承认有“嫖娼”行为。案情“转机”后相关部门却仅赔偿麻被麻旦旦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两天的损失74.66元;与麻旦旦比起来,佘祥林算是幸运的,虽然“差点”丢掉性命。但最终经“多轮磋商”,当地政府以“生活补助款”的形式赔偿其45万元。笔者认为,金钱赔偿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慰藉,即使受害人精神痛苦不能因给付金钱而消失,受害人也可以利用所得的金钱,通过康复、游戏等活动使精神状态得以恢复,或者减少精神上的痛苦。虽然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我们这个社会本质上就是物质社会,没有充足的物质补偿,何来对精神损害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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