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_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非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9-30

【www.ynkwsw.com--非诉讼法律文书】


海运 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 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


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


信用证 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 信用证 受益人的名址。如果 信用证 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


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


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


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 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 Voyage No. 海运 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 港口


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 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wenshu/81575.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