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被黑如何维权

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时间:2021-03-10

【www.ynkwsw.com--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案情:

        林某曾在2006年当选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2年10月,村民委员会因任期届满,依法需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前夕,该村选举委员会公布了选民名单,而林某却未被登记为该村选民。林某带着疑惑找到该村负责选举的选举委员会交涉,却遭到该村选举委员会断然拒绝,对其选民资格不予认定。义愤填膺的林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林某户籍登记在福安市甘棠镇某村,具有选民资格。

法官说法:

选举权是基本的政治权利

法官表示,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公民选举权的实现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体现。公民可以通过这项权利行使来选择自己的利益代表人,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利。公民只要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具有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将其剥夺。

相关法律知识: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wenshu/9910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