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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一]曾凡新说:劳动合同的自动延期,有哪些情形?

劳动工伤 时间: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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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讲讲到劳动合同的约定顺延问题,之后,许多朋友来电咨询法定顺延的问题,比如法定顺延有哪些情形,法定顺延是否还要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该如何计算等。为此,本讲将特别讲述一下劳动合同的自动延期问题。


    一、劳动合同自动延期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的自动延期,在我国是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即“自动延期”有依据而“约定延期”尚无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情形主要散见于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4.《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四、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劳动合同自动延期是否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从前面的法律规定可见,劳动合同的自动顺延已经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将可能面临劳动者双向选择权,即:或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不论哪种选择,对用人单位来说都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


    至于自动延期情形之下是否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既为自动顺延,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通过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


    那么,自动顺延算不算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呢?我们认为,既不是续签劳动合同之行为,就不应当算作是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当然,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后,如果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会发生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事实上,也确实发生着类似案件。有鉴于此,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并发生自动顺延情形时,可以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类似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因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发生的劳动争议。


曾凡新企业家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2010年5月11日星期二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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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baike/37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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