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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_浅议隐私权的本质与范围

合同方面 时间:2020-05-15

【www.ynkwsw.com--合同方面】

 摘 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隐私做出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范围扩大化的倾向,并使隐私权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与其他权利相冲突。隐私权的范围应在清晰理解隐私权本质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关键词:隐私权  本质   范围

    从总体上看,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特别是二十世纪80年代之前,隐私”被限定在十分狭窄的范围之内。在有关隐私”的法律规定中,隐私”的保护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性生活以及与性生活有关的隐私保护。二十世纪80年代之后,个人隐私受到人们更广泛的注意,个人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也大量增加。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民事基本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结果是,一方面使得人们难以清晰准确的把握隐私的涵义,难以判断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化倾向,并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借口侵犯社会和他人的权益。特别是近年来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笔者以为,确定隐私权的范围已成保护个人隐私的当务之急。而要确定隐私权的范围就必须厘清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人需要隐私或者说隐私权的本质是什么。

    一、隐私权的本质的理论学说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这一概念对隐私权的内容归纳为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而且民事主体可以决定其范围。但是对于隐私权的本质没有清晰深刻的了解就无法理解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再加上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有决定权,这些都使得人们无法准确把握其范围。而理论上对于隐私权本质有不同认识。

   (一)独处权理论

    独处权理论是最早被提出来作为说明隐私权实质意义的学说,可追溯到库利法官提出的不受打扰之权”,由沃伦和布兰迪斯的《隐私权》一文加以升华提倡。该说认为隐私权即是使得个人能保留并享有其独处的而不受外界侵扰的权利,即所谓不受打扰之权”(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的意义。因而不论是所谓的个人信息的保密而禁止新闻予以公开或传播,或是保持家居或其他私人领域不准他人无故入侵等,皆是为保持个人独处状态的完整所为的保障。因而所谓的隐私权就其实质是为求保障个人独立状态不受侵扰的权利。    

    此说由于沃伦和布兰迪斯于其《隐私权》一文中即加以提倡,故有其奠基性的历史地位。同时由于本说也为不同表现形式的隐私权提出了共同的理论,以理解并说明其权利本身的保护对象与目的,因而从提出之际即受到相当程度的支持,直至今日仍深受重视,并由部分实务在推导新型态的隐私权权利内涵或保护内容时,作为理论基础说明使用。但有批评见解则认为本说做为一基础理论在文义及理论上却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憾,所谓的独处而不受打扰”,其意义事实上与一般自由权”的描述在概念要素上并无明显差异,两者都只彰显了相同的意旨:对于他人干涉的抗拒—即排他性”。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独处权理论来理解隐私权时,最多只能说明隐私权是自由权中的一种或甚至只是自由权的另一种说法,对于隐私权是否和其他的自由权有所不同、其区别为何等问题皆留下了空白而未予解答。因此,若欲将独处权理论作为隐私权基础理论而加以说明时,并不能说本理论有任何概念上的错误,只是本理论的无错误其实是建立在并未说明什么事情的前提上。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baike/56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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