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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及案例】诽谤罪的案例

刑法论文 时间: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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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正耀,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顺河路40号院1号602室。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于 2002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转为在郑州市保安公司监视居住,2003年2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9日,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姚从勤,河南呐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德润,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南呐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东关村。系被告人张正耀之朋友。

被告人张汝泉,笔名张纤夫,男,193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郑州百文依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245号 3号楼2单元13号,因涉嫌犯巅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中原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小玲、段军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4)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耀、张汝泉犯诽谤罪,于2004年12月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京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耀及其辩护人姚从勤、范德润,被告人张汝泉及其辩护人李小玲、段军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9月初,被告人张正耀与其妻葛黎英(另案处理)商量找被告人张汝泉撰写文章,以便在9月9日借纪念XXX逝世28周年之际进行散发;后被告人张正耀鼓动张汝泉撰写文章,向其承诺如出事不用其负责;9月6日、被告人张汝泉将撰写的《XXX--我们永远的领袖》,署名“宋梅”的煽动性传单交给被告人张正耀,该传单恶意诽谤党和国家原领导人XXX、XXX;9月7日早,被告人张正耀将该文章复印件和100元钱交给王占清,让其印刷 2000份;上午10时许,葛黎英将该文章以“影子”的网名上网后又下载,制造从网上下载的假相。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正耀和王占清到郑州市京广北路38 号楼对该煽动性文章进行讨论,并预谋商议9月9日散发传单的行动计划;9月8日,王占清将印制好的大部分传单交给被告人张正耀:9月9日,被告人张正耀以借XXX逝世28周年之名散发煽动性传单“XXX--我们永远的领袖”300余份,被当场抓获。2、2002年7月上旬,被告人张汝泉将一篇题目为《党的十六大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战斗任务——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大问题的严正声明》的煽动性文章交给被告人张正耀看,并称“这篇文章写的好、是我见过的最尖锐的”。被告人张正耀和其妻葛黎英看过后预谋给更多的人看。7月8日,葛黎英按约定到郑州市中原通讯印刷厂准备取该文章的印刷件时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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