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介绍信_介绍 容留卖淫如何处罚

刑法论文 时间:2021-05-16

【www.ynkwsw.com--刑法论文】

七旬老汉李某退休后,与老伴关系紧张,最后闹到了分居。李某在安义县汽车站附近租下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今年6月,一男一女找到李某,称与其“谈生意”,想借李某的一间房给刘某卖淫,并许诺,刘某每卖淫一次便给李某10元钱。李某随即答应了。

李某闲逛时遇到了老友黄某,并随之介绍“生意”,黄某很快与刘某发生性关系。8月6日9时许,黄某再到李某处,正准备与刘某发生关系时被警方抓获。目前,李某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参与卖淫嫖娼的两名违法嫌疑人已被治安拘留。

上饶律师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112533.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