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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公事]解析挪用专项资金罪(二)

刑法论文 时间: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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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原因分析

专项资金一个重要的特征是“专”,从专项资金的形成、拨付到管理、使用,和“专”密不可分,专门账户,专人保管,专门用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挪用专项资金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经制度进行管理,但在我院查办的几起案件中发现,大部分单位对专项资金都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不仅单位内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使用随意,外部的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只能是事后监督。

而对已经划拨的资金在日常的管理和使用中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缺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和长期考核机制,从而导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各种监督制约规定流于形式,往往是经办人一人负责全过程,没能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我院办理的某镇财政所财税专管员俞某挪用专项资金案件中发现,作为收支管理专户的会计,其只有保管的职责,如需动用专户资金,需先经领导同意后再办理相应手续,但是由于缺乏对专户资金的有效日常监督,俞某凭借自己职务的便利,擅自出借其保管的专户资金6次共计170万余元。直到案发,单位领导才得知专户资金已被挪用出借。

(二)领导权力集中,法律意识淡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而且,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勋爵曾经说过:“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都有严格的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然而在实践中,不仅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一把手”或直接分管领导更是将专项资金视为自家的私有存款,凭借私人关系随意进行拆借。这些单位虽然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专项资金的使用,资金外借应该在领导班子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履行相关手续才能进行,但由于“一把手”或直接分管领导权力集中,不仅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连正常的借款手续也不履行。

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把手”或直接分管领导一句口头命令,专项资金就被挪用,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其上级主管领导即使事后知晓挪用行为,只要没有造成损失,专项资金能够收回,对此挪用行为的处理也就比较宽松,最多予以口头提醒、批评,如此轻微的处理自然无法给挪用人以真正的教训,再次挪用即成为必然。

这不仅反映了基层领导干部组织原则、法律意识淡薄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作用的弱化,同时也反映了某些上级领导对专项资金挪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我院查办的两起镇社保中心社保资金挪用案件中,作为党员和单位领导的犯罪分子,十分清楚社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在上级部门领导再三强调专项资金不得外借的情况下,仍然在所谓的朋友向其提出“调调头寸”的时候,绕过领导班子,轻而易举将社保资金借出,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共计1200万余元。

(三)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力。《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该规定即是为了从会计源头杜绝违纪违法现象的出现,会计人员在预防犯罪中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

我院在办理某镇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浦某挪用公款一案中发现,作为镇财政所派驻该公司保管验资专款的验资员吴某,其人事关系、福利待遇都不受浦某领导,在上级领导再三强调不得出借专项资金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既不向主管领导汇报,也不履行必要的手续,私自将保管的专项资金借给浦某用于其他用途。

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会计人员由于怕遭到打击报复或出于人情世故而不敢或不愿行使《会计法》规定的权利,在本案中,吴某做为镇财政所委派到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其人事关系、福利待遇都由镇里领导,与所服务单位没有人事方面的联系,与浦某也没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吴某仍然盲目听从,违法挪用公款供浦某用于非法用途,最终导致犯罪。

(四)道德约束乏力,官本位思想突出。道德具有认识、调节和导向的功能,其对于具体个人的行为只能起到思想上的约束作用,对其不良道德所引发的后果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道德的生长,需要一定的土壤;其作用的实现,也需要一定的环境来支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转型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人们趋利的动机增强,挪用专项资金犯罪不仅仅是拥有权力的公职人员趋利的表现,也是其个体道德堕落的结果。由于道德约束的乏力,致使某些人官本位意识更加突出。

官本位的特权思想有时在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后,有时又重新滋长。中国历史上流行的官本位意识,至今仍在一部分领导中大有市场。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缺乏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措施和规章制度,有的虽制订了一些制度,但也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以致一些人大权独揽,肆无忌惮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搞特权、谋私利,挪用专项资金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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