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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号文章的影响力不容小觑,这也导致有不安好心的人利用其散布谣言。微信号屡发不实信息,负责人将被处罚?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文了解。
案件简介:
2月28日,江苏海安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海安发布”发布消息称,经查,违法行为人仲某某、夏某某等先后通过微信公众号“海安新鲜事”发布“疑似海安某幼儿园老师在教室辱骂、殴打学生视频流出!令人愤怒!”、“昨晚,海安西场镇发生一家34口大案!!!”、 “警惕!海安部分不明真相群众遭到敌对势力煽动利用”、“清水园跳楼女生死亡”等不实或误导性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月27 日,海安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仲某某行政拘留5日,夏某某罚款500元。
法律解读: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而言,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