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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什么_行政诉讼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论文 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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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诉讼是经常出现的事,那么行政诉讼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什么?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这个是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立法宗旨的问题,下面由律网小编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一、行政诉讼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三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

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竞合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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