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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的应该处罚谁

刑法论文 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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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应该处罚谁?单位那么多人,在追究责任的手应该受到惩罚?我们可能对此不是清楚,对这方面还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小编今天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体

(一)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我国刑法中,之所以没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词而代之以单位犯罪,主要原因在于法人犯罪这一概念范围较窄,使用单位犯罪一词可以概括更多的虽非法人但亦属一定组织体所实施的犯罪。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中,除机关、团体以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存在一个所有制问题,即有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于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说认为,所有制形式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确定标准。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宪法地位是相同的,在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的同时,实施犯罪也应受到刑法的同等处罚。否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无论何种形式的私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行为,都应追究其所有者的刑事责任,而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本书赞同肯定说。因为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有一个发展过程。1987年刑事立法刚开始确认单位犯罪的时候,私营企业尚处于萌芽阶段,更遑论私有制的公司和事业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犯罪的情况也极为罕见。因此,《海关法》 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但由于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刑远低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刑,因此,法律将单位限定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而不包括私营企业。并且,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还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的,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此后,随着私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蓬勃发展,其单位犯罪的情形也日益增多。并且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与个人犯罪相同之刑,再将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就没有意义了。因此,从单位犯罪立法演变的过程来看,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逐渐纳入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中,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在刑法修订中,关于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以下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理由在于: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说,单位都包括机关,从已经审结的单位犯罪案件来看,国家机关参与犯罪的所在都有。否定说认为,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如果将其作为犯罪主体,无论采取何种刑罚措施,都必将影响其正常职能的发挥,影响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我认为,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确实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国家机关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情况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加以处罚,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政企逐渐分开,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宏观调控,不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实施的单位犯罪将会随之而减少,乃至于最后消亡。当然,这只是一种发展趋势。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单位犯罪依然存在,因此在刑法中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仍是必要的。至于国家主要是靠行政经费的拨款维持其运转的,因而将国家机关纳入单位犯罪的主体,对其判处罚金,按照某些学者的说法,是将国家的钱从这个口袋掏到另一个口袋,是国家的自我惩罚。这个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而在刑法修改中立法机关曾经考虑虽然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又规定对国家机关构成的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国家机关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国家机关。依此,可以免除国家自我惩罚之虞。但考虑到这种规定体现了对国家机关的格外照顾,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一般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适用。因此,立法机关对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以及判处罚金的问题,都作出了肯定性的规定。而且,我们注意到在刑法中规定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将机关排除在外,这种规定有利于单位犯罪主体的更为准确的认定,也说明并非任何单位犯罪都可以由机关构成。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这里所谓单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我们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单位,其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疑问。但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尚可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行为。但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内设机构也有独立对外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是将其作为所在单位的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有不妥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主张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下述五种单位: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来看,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营利性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追求超额利润,它是企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且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这是企业的法律特征。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1)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预算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

因此,在理论上,这种国家事业单位称为国家事业法人。(2)集体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二是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在理论上,这种集体事业单位又称为集体事业法人。(3)私营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是由私人投资设立,以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为目的的机构。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出现各种私营事业单位,例如私营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上述各种事业单位属于法人的范畴,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4、 机关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团体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共同特点是:

(1)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

(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设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

(3)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4)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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