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_单位犯罪不起诉时需要如何处理

刑法论文 时间:2022-12-26

【www.ynkwsw.com--刑法论文】

自然人有独立的思想和行为能力,是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虽然是一个组织,也是可能犯罪的,同样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有时候人民检察院可能会不予起诉,那么,单位犯罪不起诉时需要如何处理呢?小编将为您回答这一问题。

如果单位犯罪不起诉,被害人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研究中国不起诉制度,仅看到这种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够的,还要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通过比较,可以扩大视野、开拓思路,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的不起诉制度提供借鉴意义。

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中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中国起诉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进行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单位犯罪,是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如果证据不足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被害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更多问题可以向的律师咨询。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22922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