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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农村居民可获得退出宅基地补偿、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实施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均可获得相应的退出宅基地补偿、补助。
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退出宅基地是否获得补偿及补偿的标准是多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退出宅基地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补助?
贫困户通过退出宅基地可获宅基地补偿、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等两种补偿,自行复垦宅基地经验收合格达到农用地标准的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
三、退出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范围是多少?
1.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退出宅基地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法定宅基地面积按每亩4-6万元补偿,超出部分按每亩2-3万元补偿;
二是退出宅基地后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新安排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各市、县及国有农林场的具体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补偿、补助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予以制定并颁布实施。
2.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
按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自行复垦补助。
复垦为耕地的按自治区征收一般耕地的开垦费标准予以补助,即复垦为水田的补助每平方米20元、复垦为旱地的补助每平方米12元;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