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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证通】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

刑法论文 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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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咨询:

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是否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

公司由我与另外一人注册,他66.6%我33.3,期间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打了100万款到他亲戚的公司帐上,公司根本没做任何广告,我催要了,他不同意还,公司法人是他,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你说的法人其实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在本案中即大股东以虚假的交易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先通过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最坏的情况,如果确陷入公司管理僵局的可诉讼解散公司并清算,可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法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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