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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发烧怎么办]小孩在幼儿园受伤谁负责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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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是在上幼儿园的时候如果老师监管不力就可能会出意外受伤,那小孩在幼儿园受伤谁负责?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幼儿园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幼稚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教育、管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与幼稚生之间形成的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幼儿园对幼稚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幼儿园与幼稚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应依据该法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邓某在园内受伤时只有四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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