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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律师可能涉及的三种伪证行为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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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文按:新刑诉法实施拓宽了我们辩护人的辩护空间,时代要求我们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效辩护,有效辩护就要求我们能挑战控诉方的证据,其中很大层面是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来达到有效挑战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仍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如何既能有效辩护尽职调查取证,又能有效防范律师之伪证行为,笔者提出了伪证行为具体所指向的“引诱”罪状模糊是根本原因,律师应采取一些措施来有效防范律师之伪证罪。

一、律师可能涉及的三种伪证行为

律师伪证行为,是存在于我国《刑法》第306条之中。第306条这样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毁灭证据、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

第一种:行为人直接毁灭、伪造证据,即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实施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

第二种: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即真正毁灭、伪造不是辩护人,而是其提供了便利通过某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实施了;

第三种:行为人是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即通过自己行为影响到第三方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

辩护人第一种行为亲自毁灭、伪造证据,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毁灭、伪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是相对较容易认定的,其行为也比较直观:“毁灭”就是将案件的证据将其消失或丧失证据的能力;“伪造”则是表现为将某种证据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的过程。辩护人直接实施毁灭、伪造的可能性不大,在以往的律师涉案案例当中也相当少见。作为一个辩护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至少还是深知这分律师职业来之不及,经过大学本科学习,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才拿律师执业证,笔者认为,还不至于为了一定目的,直接冒着蹲进监狱风险而直接、公然去毁灭、伪造证据。那么导致众多律师纷纷蹲进监狱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在前有作陈述,真正让律师蹲进监狱的是后两种情况:一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二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二、律师伪证之“引诱罪状”模糊

“引诱”两个字。这是真正让律师于不利局面蹲进大牢的源头问题所在。“引诱”指是使用手段,使人模糊而做错事,其同义词包括诱导、劝导、诱惑、吸引等。具体表现形式,指通过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或者其他非物质加以引导、诱惑,并促使相对人作出某行为的行为。这里诱惑和诱导,其都是有一种“怂恿他人”做某项事情的行为。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辩护职责,在工作中就有一种“怂恿他人”做某项事情,引导性的特点。

在司法实务当中,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自己的业务能力,有给予当事人某种帮助、说服、安排和解答疑惑等执业行为。但这正是我国《刑法》306条引诱罪状所规定具备的“模糊性”特征。从追究伪证行为之司法执法人员角度理解即是“引诱”行为。

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我们作有效辩护

近几年以来,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同时提出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模式。新的刑事诉讼法又为辩护人拓宽了辩护的空间,规定了一些重大原则,其中不少是辩护人挑战侦控部门的证据的,包括律师提前介入到案件侦查阶段,对侦查部门形成监督机制,挑战侦查部门所取得的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样,在司法实务当中要求辩护人要充分、尽职、尽力的履行辩护职责,有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因此,也就存在了辩护人以证据挑战公诉方证据的可能,以及为了挑战,辩护人调查和核查证据,以及取证,以求对现在证据进行突破。

新形势下,时代要求我们辩护人要尽职的有效辩护,有效辩护的另一面,是会与律师伪证行为相互混淆与交叉重合。

四、律师伪证罪之“引诱罪状”实务防范的8条标准

接触控方证人是律师一个最为危险的雷区。一旦证人改变证言,控方的证据失利,就可能将结果归责于律师,控方可能针对律师适用刑法306条辩护人伪证罪之“引诱证人作伪证”这一条款。因此,我们辩护人要相当谨慎对待证人。

那么我们怎样面对证人呢?

第一方面,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因此辩护人是可以传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

第二方面,是可以大胆作调查,但可以不取证,可取另外调取非控方证人的证言,以推翻控方证人证言内容。

第三方面,非要见证人取证,我们做到如下7条标准,可以有效防范律师伪证行为,表现在:

(1)必须是要两个执业律师调查取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个律师会很危险,哪怕另一个是助理或实习律师都不妥当;这样,公诉方如要追究辩方伪证罪时,增大了追究的难度;

(2)全程同步录音和录像,征得证人同意,才可向证人了解情况;

(3)尽量要求证人亲笔书写。因为律师通过一问一答形式,控诉方就会从一问一答笔录里面找到你律师是诱导问话的内容,从而对你适用“引诱罪状”律师伪证罪。

(4)询问证人的地点应在自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证人所在单位办公室。不可以到证人所有家庭或者第三方场所,包括酒店宾馆等地点。

(5)不能让自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家属、亲友在场干扰证人,因为委托人、以及其亲友最容易为了其利益和目的,向证人说这说那,这样证人一旦反口,会把责任归责于辩护人与家属共同唆使证人作伪证。

(6)可以叫无关的第三方在场见证,如证人所在单位的领导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在场证明律师是清白。

(7)向提交法院时,应书面证词与同步录音录像一并提交。

(8)最后还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通过以上调查取证程序和操作要领,律师向控诉方证人调查取证可以说尽最大努力的有效避免伪证罪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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