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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哪些规定

律师专用法律文书 时间: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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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问题1、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普通发票,是否还能免税

2、该小规模企业如果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免税

3、月销售额是按年还是按每月实际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参考《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甬国税〔 2013〕 1号)第三条规定,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

(一)小微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缴纳税款。

(二)小微企业符合上述免税政策,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未追回的,仅就未追回专用发票以外部分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代开专用发票的,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未追回的,仅就未追回专用发票以外部分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是按月实际而不是按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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