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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哪几种

律师专用法律文书 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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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俗说,就是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分税率)。

注:1、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注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要去上牌照的实务操作,建议先认证后上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同样税务风险也大。

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

180日:开票之日起——认证的期限;

认证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1、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分税率))准予抵扣。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注: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4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1)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可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从试点地区接受的装卸服务,可取得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税收缴款凭证包括如下两种方式: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注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wenshu/30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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