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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怎么辨认_辨认法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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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指司法人员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专门活动。为了查明某一个人是否与案件有关,或者有关的物品是否属于某人所有,或者某一个场所是否是案件现场,就需要采取辨认措施。辨认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但在刑事侦察中运用得最为经常。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辨认作不同的分类。从主体来看,辨认可以分为证人辨认、受害人辨认和被告人辨认。从客体来看,辨认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物体辨认和场所辨认。从方式来看,辨认可以分为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



秘密辨认的结果只能供执法人员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方法来看,辨认可以分为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直接辨认是指辨认人直接观察、感知辨认对象所作的辨认,间接辨认是指辨认人通过某种中介了解辨认对象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所作的辨认.从内容来看,辨认可以分为静态辨认和动态辨认。



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



首先,司法人员应当事先向辨认人详细问清被辨认对象的特征,并应记录在卷。

其次,除尸体和整容照片外,辨认前不能使辨认者见到被辨认的对象,以防止辨认者产生先人为主的偏差。

再次,对人或物进行辨认时,应采取混杂原则,即将需要辨认的人或物,混杂在若干人或若干类似的物品中,令其辨认。第四,组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进行辨认时,必须分别单独进行,以免互相影响。

第五,主持辨认的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过程中,不得用任何方式向辨认人暗示,或诱使其按自己的意图进行辨认。

第六,对辨认的过程与结果,应详细记于笔录,并由参加辨认的人和主持的司法人员签名。对于各个辨认人对辨认对象所发表的辨认意见,司法人员必须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研究。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2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第二百一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井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第三百四十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书。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五十条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六条 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审理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阴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或者决定转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全面出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提供的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物证、书证,出示前应当先问明物证的特征和书证的内容,再将需要出示的物品或者文书进行辨认。并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⑤《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8日)

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被告人和证人对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需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物品的具体特征。



第一百零八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的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一百零九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字。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公安部发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向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lO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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