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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_连带责任债务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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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债务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


山西省鑫师事务所接受临汾市外贸局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外贸局的代理人参与安艳军等人诉外贸局连带责任一案的审理。通过庭前的调查和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等人集体诉讼的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驳回。


通过庭审和质证,我们发现原告提供的所谓证据根本不能对其的起诉观点予以支持,却明显的反映了一个问题,即原告方等人是分别单独与临汾市外贸药材经销公司有经济往来,并形成了原告方所谓的“债务”。原告方的诉是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同一种类的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原告方5人应分别起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而不能是原告方5 人作为共同原告对被告外贸局提起诉讼。


所以原告的起诉是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人民法院查明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鑫师事务所 刘保庆 刘志刚律师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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