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知识 时间:2020-03-25

【www.ynkwsw.com--合同法知识】


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夏松光与宁波亚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夏松光


被告宁波亚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价款纠纷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19日,原告为生产模厚为396MM的塑料产品经宁海城关金星机械经营部介绍向被告购买模厚为400MM的YH塑机一台。安装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该机的模厚实际为385MM,无法达到说明书上的400MM,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产。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调换或修理,但被告一直未派员修理。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注塑机一台,退还首付款332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卖给原告的注塑机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最大模厚虽存在瑕疵,但可以经过调整和轻微改正后达到说明书的要求,并不影响注塑机的正常使用,被告愿意承担修理义务。原告要求退还注塑机并返还首付款的要求不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2003年12月19日,原被告和宁海县城关金星机械经营部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YH1380注塑机一台,计价款83000元,货到被告后支付33200元,余款49800元,须在10日内办理银行按揭,实行每月付本还息制,按银行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如无法提供按揭手续又借口拖欠货款的,原告有权收回该设备,并对被告已支付的货款作违约金处理。同时宁海县城关金星机械经营部承担上述余款的担保还款义务;该设备三包范围为:液压件12个月,电器6个月,新机安装调试及保修期内将由宁海县城关金星机械经营部提供无偿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YH1380塑机一台,被告也支付了原告价款33200元。


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宣传资料中记载最大模厚为400MM,电机功率为11千瓦。但宣传资料上注明正常情况下改善技术规格参数,不予另行通知。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记载最大模厚为400MM,电机功率为13千瓦。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国家塑料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本案争诉的注塑机进行鉴定,结果为:该产品按JB/T7267-1994标准,产品说明书检验,电动机功率项目合格,最大模厚为385MM,项目不合格,但说明该设备的最大模厚经调整和轻微改正后能达到说明书上的要求即模厚能达到400MM。


二【法院判决要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宣传资料已注明正常情况下改善技术规格参数,不予另行通知,故不能作为该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应以被告交付的产品说明书为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产品应符合说明书的质量要求,被告交付的产品的模厚达不到说明书上的400MM,应认定被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被告所出售的注塑机经调整和轻微改正后能达到说明书上的要求,并不影响原告的使用,故原告选择要求被告退货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的产品的模厚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ishi/52983.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