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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中脱密期需要多久

劳动工伤 时间: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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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劳动合同,想必许多人都不陌生,也有很多人也签订过。但是您对于劳动合同中脱密期了解吗?今天,小编为您带来的就是关于劳动合同中脱密期需要时间的相关资料整理,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中脱密期需要多久

需要2年。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脱密期需要2年。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

二、扩展案例

王斌系上海某电子设备公司设计师,在公司内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主要从事产品开发工作,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公司研制开发了一种新的电子产品,在取得了初步成果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和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公司要求与王斌等主要技术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王斌在工作期限内应对公司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王斌如要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必须提前十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采取调离其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公司因要求王斌遵守保密约定,同意按月支付王斌一定数额的保密津贴。数月后,王斌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公司要求王斌继续工作十个月,公司将对其重新安排岗位,王斌认为:自己在离开公司时需要提前十个月通知,公司不仅马上调换其岗位,而且降低了劳动报酬,但仍是同类岗位的较高报酬。故王斌认为,公司要求十个月的脱密期限是太长了,最重要的是降低了自己的工资,导致自己生活上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故希望公司能减少托密期限,或者按原来的工资待遇执行。但公司认为:王斌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接触的技术均是公司的核心机密,公司为保护专有的技术秘密才与王斌签定保密协议;由于技术秘密的防泄露措施并不多,这个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公司已按月支付了保密津贴,王斌现在反悔没有依据。王斌于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减少脱密期限,同时提高劳动报酬。

[真实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电子设备公司为了保护其技术秘密不被泄露,与技术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这本身是合法合理的。但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了提前通知期,而对托密期约定了十个月是明显超出国家规定的6个月的限制,故对劳动者的择业权作了过度的限制,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王斌的脱密期限是无效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六个月为准;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同类岗位中的较高工资,故属于合理的报酬,王斌无权单方要求提高,故裁决双方的脱密期限为六个月,驳回其它仲裁请求。

[专家说法]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中主要涉及到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问题,以及对保护方式的限制问题,那么我们要准确理解上述问题,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提前通知期———我们所谈的提前通知期,特指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劳动法》上条规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约定脱密措施其目的同样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侵犯企业的正常利益,获取非法利益,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我国采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据同竞业限制一样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的一定规定,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二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可见,该条款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提供了依据,使这种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地方性法规中《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16条涉及到了相关的脱密措施和脱密期(提前通知期)的内容,其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以后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有借鉴的作用。

脱密措施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

(2)采取脱密措施义务主体,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

(3)采取的具体脱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而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约定将失去法律约束力。通常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相应的变更工作内容、范围和劳动报酬等,一般要求所要调整的工作岗位在前期约定中以列举方式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是任意的,而劳动报酬一般也是约定在脱密期不低于某个标准,以均衡劳资双方的权益。一般如发生争议则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岗位、报酬等调整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将难以获得支持。

(4)脱密措施的适用时间,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即脱密措施的约定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的期限,则一般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5)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是在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业或企业,故企业在和劳动者约定脱密期和脱密措施时,不能毫无选择的适用。

(6)违约责任。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通知义务,或者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斌与单位约定的脱密期为十个月,显然是违法了国家关于脱密期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期限约定,故应当确定为六个月;但王斌要求的提高劳动报酬,并没有合理合法依据,并且其工资已经是同岗位中较高,故这项请求未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法律提示]

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与脱密措施约定有很多相似点和不同点,它们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有着重要的价值,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和理解设立的目的和意义,灵活运用以更好的保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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