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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什么意思

热点 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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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此后,历次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差额选举制度都成为修改完善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有关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制度。那么,差额选举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一、差额选举的含义

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即不等额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名额按选举法或有关章程比应当选的名额多,由选举人自由选择投票。

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更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差额选举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此外,差额选举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选人落选,也可以使当选的代表增强公仆意识和责任心。

二、差额选举选举方式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 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 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 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4]

2007年10月,十七大新闻发言人李东生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央委员会是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将由参加十七大的代表和特邀代表,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产生。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差额选举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如果您对差额选举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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