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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辨析

刑法论文 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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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辨析(北京刑辩律师,张志胜)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本罪包含三种情形: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3万)、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3万)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5000-20000)。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主观方面表现为挪用资金而不是非法占有;主体为一般主体,排除公职人员;行为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犯罪主体身份往往成为某一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或特定款项,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如银行临时聘用的营业员,挪用银行款项只能定挪用资金罪。行为人以何种名义挪用资金构成罪与非罪的关键,如果以单位名义挪用或拆借资金,则,不构成犯罪,比如,某单位负责人将本单位资金拆借甚至“挪用”借给第三人,借条上署名借款人为该单位,则,该负责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活动。该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表现在:主观方面不同,前罪以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目的,后罪以挪用为要件;客观方面不同,前罪以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为要件,后罪则不需要。
比如,某银行临时营业员引诱他人存入巨额现金后,出具了银行存单;然后,该营业员将银行电脑数据更改,使该笔存款在银行大帐中消失,最后,该营业员将该笔存款转入自己的帐户中,分期取款,后款填前款(真实案例)。这个行为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不构成。本案中,行为人并未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相反,该凭证是真实的;行为人向储户出具存单后,银行与储户之间契约关系成立,储户可以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则,储户先前存入银行的资金已经转化为银行的资金,银行对储户只是一个债务关系,那么,行为人转入自己帐户的实为银行资金,即,挪用本单位的资金。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10000),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3万)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3万)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
犯罪客体,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主体,前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人员,后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前罪主要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后罪主要是公款及特定款物。
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明显。主体上,前罪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系特殊主体,后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前罪为永久性非法占有之故意,后罪为暂时挪用为目的;客体方面,前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后罪侵犯单位财物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客观方面,前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罪挪用单位财物,往往有部分归还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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