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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罪量刑标准2018]贪污罪主体、数额及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

刑法论文 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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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数额及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北京律师,张志胜)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系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张志胜律师在本文中将要讨论的问题是几种特殊形式的贪污行为、合同工挪用行为的认定、贪污数额的认定以及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果系正式在编人员,从事公务,则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若涉嫌贪污,可以定贪污罪。相反,如果系国有单位聘用的合同工,如果挪用资金,则定挪用资金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定挪用资金罪。


离岗不移交原单位账外资金构成贪污


调离工作岗位,却不移交单位账外资金,或私自掏空小金库,该行为构成贪污罪。国有单位账外资金属于单位控制的资金,依然是国有资产;其管理权在单位,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帐外资金的合法依据是专人的岗位职责,一旦调离,管理依据失去,应当移交。如果不移交,则构成贪污即遂。


贪污罪数额认定


一般而言,如果犯罪行为人贪污国有资金,则,数额认定不存在太多争议。当贪污国有财物时,如何认定其数额成为难题。法院可以通过对实物进行鉴定的方式确定贪污数额;可是,当实物不复存在时,如何确定数额依然费解。此时,应当以财产实际价值为认定标准,有标价的可以同种物品标价作为标准。如果财物发生升值,该部分应当作为贪污数额认定;同样,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财物价值认定的解释,以“销赃”价格定犯罪数额。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对象及涉案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几个方面。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后者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系单位。贪污罪犯罪对象即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非国有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只能是国有资产。贪污罪行为人取得财产通常是几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秘密进行,而私分国有资产罪通过本单位全体人员或多数人公开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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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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