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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

行政论文 时间: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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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由来是根据我国法院的划分来确定的,那么在这四级法院中如何来实现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呢?什么样的情况是指定管辖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了解吧。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诉级别管辖变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中,法院在级别管辖中的变通和指定管辖的相关内容了,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不妨向进行法律在线咨询,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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