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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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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司法改革降低成本。司法改革是全方位的,审判委员会具有总结审判经验的功效和较强的法律专业性,在最高法院统筹的前提下,改革是以点带面,降低了司法改革的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第一手实践依据。

第二,相对抑制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我们每个法官都是现实社会中的普通人,在办案中难免会遇到地方党政机关或法院系统内以及亲友的批字、说情、送礼等,加之合议庭的成员人数较少(3-5人),上述情况很容易实现,这将导致独裁判的不公正和枉法裁判,其后果就是司法的腐败。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于其成员人数多(一般lO人以上)。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的结果,这样就尽可能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从而对司法腐败的产生和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出现起到的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三,有利于统一司法操作标准。我们正处在改革时代,制度、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各是不可避免的,“公正司法”要求我们要执法均衡,审判委员会对于其辖区内的某一类问题可提供一个统一的操作规程或标准,是这一类问题在该辖区得到均衡地解决,以达到司法的公正。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法律合理性及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功绩,其在我国审判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事宜

(一)学习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批示、决议,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三)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四)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请示、批复和答复;

(五)确认本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是否属于错案;

(六)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应当有书面汇报材料。其中讨论案件的书面材料,应当做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准确,说明问题完整,拟处意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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