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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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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收集犯罪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没有资格自己去法院起诉。但是,某些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

《刑法》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只有四十多个。绝大部分犯罪只有检察院才能起诉,公民个人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二、必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两个小学生打闹,一学生眼部受伤眼球摘除,学生家长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伤人者不满14岁,检察院不能起诉,其家长没有教育好孩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法立案。受伤学生家长去法院要求自诉,法院仍不予立案,理由是无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起诉的人必须是被害人

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

法院不 接待报案人、举报人,只接待被害人。被害人不起诉,其他人要求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如父亲认为女儿被强奸怀孕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其女儿进行询问,女儿一言不发。公安局不予立案。父亲到法院起诉,法院称只有被害人本人才能起诉。

必须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四、被告人的信息必须准确

有人到法院起诉,称"我被抢劫了","我被强奸了","我被打伤了",公安局不给立案,要求法院立案。法院会问你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一样说不上来法院就不能立案。法院没有义务帮你查找罪犯、抓捕罪犯。就是自诉人准确说出被告人的住址和身份证号,法院发出传票无人接收,法院也会让自诉人撤诉,法院不能发通缉令。

五、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公安局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往往是担心犯罪证据不确凿充分,法院会做无罪判决。被害人不可能收集到比公安局、检察院更多的证据,被害人的法律水平和出庭经验也不可能和辩护律师相比。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胜诉率很小。

六、被害人自诉必须证明公安局不予立案,检察院不予起诉。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明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证明是检察院出具的《不予起诉决定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部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不予立案,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没有规定书面通知。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并不通知控告人,控告人找去问,才口头通知“那个事没有立案”。向公安机关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很难的。而且《不予立案通知书》只能给“控告人”,控告人不一定是被害人,被害人拿不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就不能到法院提出自诉。

《不予起诉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事先都要找被害人谈话,做被害人的工作,动员被害人同意不起诉。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会把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的很清楚,让被害人觉得此案不起诉是对的。所以,很少有拿着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到法院提出自诉的。

既然公诉案件被害人提出自诉几乎是不可能的,《刑事诉讼法》为什么还要写入这项制度呢?

这项制度是约束公安局、检察院的。使公安局不敢对该立案的案子不立案,检察院不敢对该起诉的案子不起诉。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找到公安局领导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得到的往往不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是“公安局领导决定予以立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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