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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_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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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是不可以带出它的存放区的,如果一旦带出,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发生爆炸啊,气体中毒等等,伤害的面积都是很广的。今天,小编就搜集整理了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立案标准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多人伤亡的;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

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3.10.11 法发[1993年28号]一、怎样理解《铁路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一)本款规定所称的"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二)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罚。

如果犯了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罚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多的了解什么东西是危险物品,不要随便带到公众场合。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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