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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罪判多少年】放火罪刑事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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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即使指犯罪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是很严重的罪行,因为放火不仅会有可能对公共财物造成重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多人伤亡。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放火罪刑事判决书的范文资料。。。

一、放火罪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XX(曾用名:成朝香),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实际出生于19XX年农历XX月XX日),汉族,文盲,四川省XX县人,农民。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南林,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XX犯放火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XX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XX与丈夫罗某感情不和,罗某长期在外打工,成XX多次要求其回家均被拒绝,成XX认为罗某不管自己,非常气愤,遂产生将罗某的老房子烧了罗某就会回来的想法。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成XX到南江县平岗乡天井村4社何某某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了打火机,准备烧房子。同年2月20日17时许,成XX肚子疼痛,且想到罗某不管自己,便拿着打火机走到罗某老宅子处,点燃罗某甲房屋内的谷草,致使房屋起火,大火蔓延将邻居罗某乙、罗某、罗某丁、罗甲、罗乙、罗丙等7户住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住宅财物的鉴定价格为82802.00元。经四川省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成XX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力障碍),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指控的内容,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成XX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成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成XX故意放火,造成他人住宅和财物遭受不同程度毁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XX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成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成XX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精神智力状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XX与丈夫罗某感情不和,罗某欲与成XX离婚。罗某长期在外务工,成XX多次要求其回家均被拒绝,成XX认为罗某不管自己,生病了叫他回来都不回来,心里想不通,遂产生将罗某的老房子烧了整点事出来,罗某就好回来的想法。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成XX到南江县平岗乡天井村4社何某某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了打火机,准备点火烧房子。同年2月20日17时许,成XX肚子疼痛,且想到罗某不管自己,便拿着打火机走到罗某老宅子处,点燃罗某甲房屋(罗某甲系罗某胞兄,2003年到南江县桥亭乡桥亭村1社安家,该房屋由罗某使用)内的一堆包谷草,致使房屋起火,大火蔓延将罗某甲、罗某、罗某乙、罗某丁、罗甲、罗乙、罗丙等7户住宅及屋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住宅及财物的鉴定价格为82802.00元。案发后,经四川省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成XX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力障碍),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无异议,已被本院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成XX系抓获归案。

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南江县平岗乡天井村6社成XX住宅搜查到绿色和粉红色两个打火机,经成XX辨认其用粉红色打火机实施的放火。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搜查到绿色和粉红色打火机各一个。

5、户籍证明。证实成XX曾用名成朝香,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赔偿协议。证实成XX的丈夫罗某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二、证人证言

1、罗一证实:2014年2月20日下午5点多,我在家休息,我父亲二发接到我大爸罗某丁的电话,让我们去下面老房子救火。我和父亲赶到时看到罗某甲房子外墙上的一捆松树枝起火了,火情向上蔓延,我是学消防的知道火情比较严重,我马上打电话报警。我、罗一、罗某丁开始救火,但火势太大,我们把房子里重要的东西抢出来了,烧毁的房屋有罗某甲、罗某乙、罗某、罗健、罗乙、罗丙、罗某丁7户人的。7户人房子都在一个院子,各相距不到两米远,房檐间没有距离,都是靠着的。我听说火是成XX点起来的,当天下午我碰到她顺着公路往老房子走,后面跟着她的儿子明娃子,她往下走后十多分钟,我大爸就打电话来喊救火了。起火后我到现场,看见成XX身子缩成一团坐在罗乙新房子的坝子旁,火势控制住后,我看见她还坐在那里,发现她精神状态不是很好,以为她服毒了,我和父亲将她送到巴中中心人民医院。经检查没有服毒情况。

2、杨某某证实:2014年2月20日18时50分左右,天井村支部书记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罗家院子救火。我赶到现场看见罗某家的房子已经烧完了,挨着的几户也已经烧完了。我和其他人一起帮忙抢救东西直到21日凌晨1点,火基本被扑灭了,有6户人家的房子被烧毁了,我听救火的群众说是罗某的妻子成XX点的火。

3、罗三(成XX之子,11岁)证实:2014年2月20日下午,因为我去我二爹家耍,我妈成XX用一根木棒打我,打完我后就往我们老房子里去了。我就跟着去,当我走到大爹罗乙的院坝边时看见我妈蹲在他家猪圈旁边,罗家大院子的我们老屋街檐就起火了,我就跑到罗某丁的院坝里喊救火,当时没有人理我,过了一会儿火越来越大,就有很多人来救火。我听见罗某丁骂我妈,我就肯定是我妈成XX放的火。在起火的前几天,我妈带我回外爷家,回来的路上,妈在一个小卖部买了两袋盐、两个鸡脚、三个棒棒糖、两把挂面、三个打火机。回家后,我问妈为什么买打火机,她说要点房子。起火那天我跟着妈往老房子走,发现老房子起火了,我就肯定是我妈点的火。那天我到现场后,只是看见我妈在那里,没有看见其他人。

4、蒋某乙证实:2014年2月20日下午,我和我家属李友源在家,罗某丁叫我们救火,我们赶到罗家院子,看到成XX坐在罗乙院坝边上,她儿子明娃子喊我们快点整水救火,但那都是木结构的房子,后来烧完了,晚上12点我们就回家了。

5、张某某证实:2014年2月20日,我到天井村罗家院子救火,一进去就看见成XX坐在罗乙家院坝边上,她儿子看到我来,说火是成XX放的,我对成XX说你不晓得这是犯法的,她说,我早就想进派出所了。

6、何某某证实:2014年2月中旬十几号的时候,成XX带着她的儿子在我经营的小卖部买东西,买了两把挂面、两包盐、两个棒棒糖,她说她做饭没有打火机了,又买了三个打火机。

7、成某甲(成XX的姐姐)证实:成XX出生于1979年,从小没有读过书是文盲,最近几年在和罗某扯筋,好像受到打击,没有多少精神。

8、成某乙(成XX的父亲)证实:成XX小时候反应慢,我们认为是智力低下,长大后情况好一点,最近两三年,罗某在外地打工也不带成XX出去,成XX在家没有钱也没有吃的,罗某也不给她钱。我听说罗某和成XX关系不好,在闹离婚。我感觉近两年她有点疯,精神有问题,说话做事都有问题。成XX的实际出生年龄是1979年农历9月10日。

三、被害人的陈述

1、罗某丁的陈述。2014年2月20日17时许,我在家码水缸,听见我堂弟罗某的儿子明娃子(罗三)在喊我家属救火,我听见我家属在外面叫了一声,就跑出去看,我看见罗某家的房子烧起来了,而且火势很大,已经上房顶了。我当时跑到隔壁罗洪成家的院坝给罗某乙、罗乙打电话,看见成XX坐在罗二院坝边上就骂了她几句。这时罗一的儿子桂平子和附近邻居就都来救火。我和他们一起抢救东西,但火势很大,大家的房子都是连在一起,几户人的房子就都烧起来了。我的房子被烧了三间,东西都被抢救出来了,我修复三间房子共花了15000.00多元。

房子起火的是在我隔壁罗某家的谷草,后来引燃了罗某的房子,我当时看见罗某家的楼上的谷草烧起来了。

2、岳某丁(罗某丁的妻子)的陈述。2014年2月20日下午5点多,我和我家属在家整水缸,成XX的儿子明娃子喊我说有水没有她妈把火点起来了,在挨着我房子的二楼先起的火,我和罗某丁从家里一出来就看见罗乙在二楼放的那堆草正在燃。我和我家属就喊人救火。我就把屋里东西往外拉,乡上和派出所的人都来了,因为是木结构的房屋,我们罗家院子被烧完了。罗某甲有一间房子被烧,起火也就是从他房子楼上起的火,起火那几天他们都没有在屋里,他们出去都把电源关了的。

3、罗乙的陈述。2014年2月20日17时40分左右,罗一给我打电话说家里发生火灾,我赶回家的时候,火势已经控制不住了。我损失了两间房屋,是我从兄弟罗某甲处买来的,还有棉絮、棺材木料、床、土豆等财物。我听说是成XX把罗某甲二楼的谷草引起的,那些草是我放的。2013年7月份,成XX对我说过罗某不回来她就把罗某的房子烧了,我当时说烧罗某的房子就要把罗某乙和罗某甲的房子烧了,公安局要抓她,成XX当时没说什么。

4、何某乙的陈述。2014年2月20日下午,我女儿的同学给她打电话说我们房子着火了。到了晚上,罗某丁打电话给我们说家里发生火灾,是成XX把房子点燃了,挨着的房子都燃起来了。之后和我丈夫罗丙22日晚上赶回家,看见我家全部被烧毁了,家里大部分东西都烧了,旁边几户人的房子也被烧了。罗家院子是个四合院,我家房子正对着院坝,左侧是罗某乙的住房,右侧是罗某丁,正对面是罗某乙、罗甲、罗森、罗某的住房。

5、罗甲的陈述。2014年2月20日接到电话,说我家住宅被成XX点火烧了,被烧毁的房子是我母亲尹桂兰的,她的户口在我的户口上。我老家的住宅被烧毁了两间住房,是老式的木架结构房子,整个房子都是全木质的。我家被烧毁的两间平时没有人居住,房屋被烧毁后,我和成XX的家属罗某达成口头协议,他表示对我损失赔偿100.00元钱,我委托我哥罗某乙帮我处理的。被烧毁房屋鉴定价格为4115.34元。

6、罗某乙的陈述。2014年2月20日下午6点左右,罗某丁给我打电话说成XX点火把房子烧起来了,叫我回去救火,我回去时房子已经完全燃烧起来了,只从我房子里抢救出来一副棺材。我房子东边有一间是罗某甲的,还有两间是我娘尹桂兰的,我房子左边有两间是罗某的。

7、罗某的陈述。2014年2月20日下午6点多,我接到家里的电话说老房子被烧了,可能是我家属放的火。我接到电话就往屋里赶,回家后知道我家三间老房子被烧,是上下三层。我听说是从二楼罗某甲房子那堆谷草和包谷草燃起来的,那间房子分家时分给罗某甲的,后来我在使用。2014年1月20多号我从外打工回家,和成XX在扯筋,当时她还把屋里被子用火点起烧了,还把厨房里的一堆柴点起烧了,没有造成多大损失。在火灾发生后不久,我与罗某丁、罗某乙、罗丙、罗甲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他们写了欠条,罗乙、罗某甲是亲兄弟,赔偿还没有谈。成XX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9年农历9月10日,现在的日期是上户口时弄错了。我已从公安局知道成XX的鉴定结论为中度智力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四、鉴定意见

1、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成XX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能障碍),其判断力和理解力差,文化素质低,对纵火违法行为的社会意义、影响和后果缺乏充分认识,导致其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房屋、财物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2802.00元。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火灾发生的具体地点和案发现场情况。成XX辨认出作案现场及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放火的具体位置是靠近罗某丁房屋的位置。

六、物证。绿色和粉红色打火机各一个。

七、被告人成XX的供述

我曾用名成朝香。我和家属(丈夫)罗某一直在扯筋,他出去打工,我叫他回来,他不回来,也没有给我寄钱,不管我,我就准备烧老房子。我在家下面不远处一个小卖部买了两个打火机,我回去后给大儿子罗三说要把老房子烧了,大儿子叫我不要烧,说烧房子是犯法的。过了几天我肚子又痛起来,我就准备去烧房子了,那天下午大概5点多,我骗儿子说去弄药,我就带了一个打火机去了罗家大院,从梯子上到我家老房子二楼,那里有一堆谷草和包谷草,我就用打火机点的包谷草,燃起来后我就下楼了,我肚子痛就坐在罗乙院坝边上的,我大儿子也来了,后来我被人送到医院去了。包谷草放在二楼,是大哥罗乙放的。点火的打火机现在我屋里。把火点起后我就后悔了。我男人不回来,不管我,我心里想不通,就想烧房子给我男人整点事出来,他就好回来。老房子是木架子房子,有罗某乙、罗丙等人的房子,都是挨在一起的,是个大院子。我当时在我的老房子二楼放的火,是靠近罗某丁房子那边。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XX故意放火,造成他人住宅和财物遭受不同程度毁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XX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X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委托南江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成XX再犯罪倾向较大,故被告人成XX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5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

书 记 员  XXX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范文资料。有句话叫“放火烧山,牢底坐穿”,虽然一般的放火罪不会涉及到山林,但是不管在哪里放火,都是很危险的,我们敬畏火,运用火,也该远离火。若是您还有其它的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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