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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_民法典总则的存废论(上)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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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载于《私法》第15卷
【摘要】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民法法典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德国民法典》代表的总则——分则” 编纂模式、以民法典总则编统帅财产法和身份法的潘德克吞体系,并非最好的选择。相反,由于财产法和身份法立法原则的不同——物权法和债法是按照法律效果类似原则构建的,亲属法是依据生活事实类似原则构建的,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不适用亲属法。由于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作为的、便宜的、目的的结合,是因偶然的动机而结合,而身份关系是自然的、必然的、本质的结合,是一种不得不结合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引起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主要法律事实——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由此导致在财产法和身份法之间难以建立共同的规定(总则)”。既然民法典总则实际上是一个财产法总则,基本不能适用于身份法,而身份法又是近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设立总则、改设序编,在分则中设立财产法总则,或许是摆脱潘德克吞体系固有矛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总则;财产法;身份法;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导论我国民法典的存废问题

自清末至今,百年以来,制定一部先进的民法典,一直是中国历届政府和众多的法律人士热烈追求的理想。新中国建立以后,立法机关就开始了制定民法典的努力。但由于政治大环境的影响以及经济体制的原因几起几落,终被搁置。但是,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迫切要求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体系早日健全。民法典的制定再次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热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当吸收和引进外国民法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最新成果,尽快制定一部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

然而,面对民法学界众多学者对制定民法典的极大兴趣和关注,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民法典作为一种立法形式,代表某一法律领域的完整规范,究竟是不是最好的选择?事实上,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困难,民法典值不值得当成一个目标去追求,在二十世纪中期之后,已经在盛产法典的欧洲引起越来越多的怀疑:德国研究近代私法史的大师FranzWieacker,很早就看出民法典在资本主义后期法典将由盛而衰的危机。意大利学者Irti在1979年发表的书中则提出去法典化”的主张。[1]这些持反法典化的学者认为,威权时代孕育的法典必然不适合民主开放、不断进行利益调和的多元社会。民法典意味的和谐”价值秩序,不仅和多元社会的性质不合,其环环相扣和整套规范体系,也妨碍了规范的与时俱进,而与多变的现代社会格格不如。另外,新世纪资讯革命也让法典的光环褪色不少。因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好处就是便于查询,但随着时代演进而大量出现的单行法逐渐侵蚀着法典,使它的这一有点不再突出,反而因为当今互联网技术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勃兴,人们可以利用这些手段来查找所需的法律规范文件。因而,至少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法典已经像古董一样中看不中用了。[2]

鉴于民法法典化在现代社会上述难以克服的缺点,有学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商事法律完善工作中,放弃试图制定一部大而全或者完整的民法典或民商法典的设想,转而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样态,一方面制定一部在功能上总揽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和民商事通则的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另一方面完善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律,使之相互协调,形成民商单行法的系列。从而建立起一个在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统率下的以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撑的民商事法律网络体系。[3]

本文认为,尽管民法法典化在现代社会有了上述不利的因素,导致民法典的统一私法、汇集资讯的功能基本丧失。但是,断言民法典已经成为历史,显然为时过早。据学者统计,在二战以后,就出现至少五十部民法典。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的热潮,[4]先后产生了荷兰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蒙古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哈萨克斯坦民法典以及魁北克民法典等。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的欧洲议会已提出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的要求。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法典理念复兴的时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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