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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_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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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民法学》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都与精神利益的无形性在关,其中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尤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损害.该处所指的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损害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得以金钱衡量之今日,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正是社会文明发达的产物,和人类精神权利价值重视的表现,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提高的深化的反应由此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并渐渐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接受。


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所以,狭义学说认为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广义学说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这两种学说尽管都不无道理,但比较而言,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更为准确、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在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涵义。法律学上的精神活动,是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持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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