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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司法解释|盗用信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表现行为有哪些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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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诈骗罪中,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典型的类型。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下面,小编通过一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案例为您讲解一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行为有哪些。

案件:

关某于2008年3月至5月利用其在沈阳市万盛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工作期间,将该校学员孙某、杨某等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盗走,进而使用上述5人身份证明在交通银行辽宁分行办理信用卡5张,后用上述5张信用卡于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间,在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广场等地恶意透支消费、提现,恶意透支合计7万余元。

和平区法院审理后,以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说法:

在此案中,关某利用工作便利盗取他人身份信息,冒领信用卡进行恶意消费,在自己身陷囹圄的同时,也给被冒用者留下了不良消费信用。所以使用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时要慎之又慎,如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上面注明其用途。例如“此身份证复印件仅于某个日期供给某某银行办理什么业务,他用无效不负责任”等,尽量用蓝色圆珠笔,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每一行后面一定要划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

信用卡诈骗罪表现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信用卡诈骗罪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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