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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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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形成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目前尚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说是刑法学中一个疑难复杂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切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又使得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中,笔者介绍并评析当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并考察了我国关于过失共犯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在此基础上结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分析对共同过失犯罪给予刑罚评价的理论依据与政策依据,并提出应当重视审视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概说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学界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否定说目前居于通说地位。


(一)否定说。否定说以我国刑法典为依据,认为不论新旧刑法均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且最为关键的是,“作为共同犯罪应该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只有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行为人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这一点,共同过失犯罪恰恰是不具有的。”[1]


(二)肯定说。肯定说的支持者针对以上论点提出质疑:在过失共同犯罪中,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样的意思联络、沟通,但是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情,这种共同心情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从而必然地而非巧合地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由于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各行为人违反其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过失,所以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2].有的肯定论者依据行为共同说的理论,认为“在过失共同行为中,认定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最重要因素是过失行为的共同,而不考虑行为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意思联络。”[3].还有论者认为,“过失行为之共同,是不注意之目的性行为之共同。”[4]犯罪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因此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但是过失行为本身是缺乏目的性的行为;但过失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了本来应该给予重视的必要行为的目的,因而可以追究责任。过失共同犯罪是过失地共同违反了共同目的的行为之共同,因此给予肯定。


二、对上述理论的评析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较之单独犯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各参与人往往事先策划,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案后互相包庇,采取种种手段消灭罪证,逃避侦查 [5],因此各国刑法在规定单独犯罪之外,无一例外地对共同犯罪给予特别评价。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一方面在于解释当数个人对侵害对象进行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对侵害对象的危害负责,也就是是否需要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另一个方面,便是要将那些数人犯罪行为虽然针对同一对象同时发生,但却不能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共犯之外,仅成立为单独犯罪的同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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