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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原告滥用诉权追加被告造成的费用原告是否承担?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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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旺律师
 


   所谓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笔者前些时候在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开了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我代理甲保险公司。案子是这样的:原告是甲保险公司所保的车辆上的乘坐人,该车与甲保险公司签订有交强险。该车驾驶员与乙保险公司所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车辆与乙保险公司也签订有交强险。原告因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是主次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立案之初,起诉了自己乘坐车辆的车主、对方车辆的车主、对方车辆所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第一次开庭后,原告却追加甲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笔者代理意见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原告是甲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上的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甲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甲保险公司的起诉。但问题是现在原告明知甲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仍然追加甲保险公司为被告,那么甲保险公司为此产生的车旅费用等相关损失如何处理?难道作为原告能够随意起诉或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吗?
   笔者认为对于滥用诉权的应当适用法律制裁机制,如罚款、拘留等必要的措施进行遏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滥用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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