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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译|张毅刚过失致人死亡案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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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张毅刚,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修文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京华巷19号507房。2000年5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毅刚因被害人邱晓梅向其借款未还,便提出要被害人邱晓梅为其试服“蓝精灵”药片,每服1粒可减少欠款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邱晓梅遂同意服药。2000年4月21日晚上10时多,被告人张毅刚约被害人邱晓梅去到广州铁道车辆厂宿舍区球场服药。当被害人邱晓梅和啤酒服下3粒“咪达唑仑”药片后感觉头晕,被告人张毅刚便将被害人邱晓梅扶到宿舍区内42幢楼7楼楼顶,被告人张毅刚见被害人睡着后离开。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毅刚返回楼顶,见被告人邱晓梅沉睡,误认为其已死,为逃避罪责,将被害人邱晓梅抱起推下楼,致其死亡,伪造成被害人邱晓梅跳楼自杀的假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晓梅系生前高坠致胸主动脉降段断裂及肝、脾等脏器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毅刚犯故意杀人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毅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毅刚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张毅刚对本应预见的事物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发生惨重的后果,对此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张毅刚认罪态度好。


[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毅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张毅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毅刚致被害人邱晓梅死亡,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杀人结果,而是出于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毅刚有杀人的故意,只能认定被告人张毅刚当时应当预见到被害人邱晓梅还可能存在未死亡的情况,其从7楼楼顶将被害人推下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误认为被害人邱晓梅已死亡,而将邱推下楼致死。因此,被告人张毅刚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毅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其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毅刚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00年11月7日作出如下


判决:被告人张毅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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