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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工伤 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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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先提出的单位可不补偿)。


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单位可不补偿)


因单位违法、违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补偿)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二)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baike/3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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