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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地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地方化有哪些

行政论文 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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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一届领导班子,我们深化改革的脚步不断加快,包括产业转型,国务院职能下放,政务透明等等。今天小编要详细解释的就是行政诉讼管辖区地方化是什么,有哪些方面。

行政诉讼管辖地方化有哪些

我们就以上海地区的典例来详细说明行政诉讼管辖地方化有那么方面。

今年8月10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以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民告官”案件,院长担任审判长,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社局的副局长等出庭应诉。

2014年12月28日,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浦东张江高科园区内成立,上海法院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从此拉开帷幕。

一年半后,上海法院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上又迈出坚实一步。今年7月1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原由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个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原由上铁法院管辖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

什么是行政集中管辖?它的意义是什么?上海对此如何布局?身处审判一线的行政法官们感受如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兼顾大胆开拓和步子稳妥

凡是对行政诉讼发展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才有了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机制,这一机制的出现为以司法方式监督、制约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打开了一扇窗。此后,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了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些裁判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

但同时,一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随着行政案件的不断增加,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当地法院审理当地政府的案件”这一行政诉讼模式是否存在地方利益“小算盘”的弊病?有没有“不但可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统一司法尺度,提高行政审判公信力,还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做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集中管辖”的概念,《通知》这样描述:“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改革任务。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诞生了。万事开头难。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上海三中院非常清楚这项改革任务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大胆开拓,还要求步子稳妥、方法适当。

于是,从建院伊始,上海三中院便遵循“透明度高、权威度高、满意度高”的原则,开通网站、微博、微信,在全国首创立案清单制度,制定全国首个《行政诉讼释明规则》和《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则》,并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倒逼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能力

“法院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为了创造一个行政机关与老百姓平等对话的机会,促进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更是为了通过应诉来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尽可能减少矛盾发生。”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其实早在本世纪初,上海的各家法院就已经开始尝试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做法。200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电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浦东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一案,由于此案是检验检疫局成立以来处罚金额最大的案件,该局副局长亲自出庭应诉。而在之前的上海法院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作被告,很少由行政领导出庭应诉,一般由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代理出庭。

“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可以更加直接了解法院对行政行为是怎么进行司法审查的,了解法院如何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这有利于行政机关按照司法标准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也能了解自身工作可能存在的不足。”副局长说。

那么,如今上海三中院是怎么倒逼的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能力的呢?记者来到了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的办公室。

47岁的张某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他向记者介绍了一起该庭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在这起二审案件中,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委托了该局法制处法律事务科科长黄吉焱出庭应诉。

记者翻看卷宗,发现上诉人徐某因保险合同纠纷在法院打了数起官司,均以败诉告终。2015年3月,上海保监局收到徐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徐某要求该局公开四项信息,这些“信息”其实都需要上海保监局对相关处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而成。由于还没有做过相关内容的整理,上海保监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徐某政府信息不存在。徐某对此答复不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复议,中国保监会认定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徐某遂将中国保监会和上海保监局一同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徐某又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承担的信息公开义务仅指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已经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并没有整理汇总信息的义务,所以我们最终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张文忠说,“不过,上海保监局的被诉行政行为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它在给申请人的答复书中并没有写明具体适用的条款,存在瑕疵。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在宣判后向上海保监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法规学习和内部审查,避免文书遗漏,规范补正告知,合理运用程序。”

当记者问及“为何这次行政机关出庭的不是行政首长”时,张某回答说:“随着近年来案件数量的上升,每个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确实很难做到,而且当事人来法院打行政官司,目的是要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也适当扩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的范围,正职、副职出庭当然最好,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关键是让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直观地认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瑕疵纰漏,倒逼他们提升执法水平,最终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让当事人有获得感

今年7月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对外受理原由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家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之前的新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已经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北京、上海,可以逐步将行政案件向跨行政区划法院及两地铁路运输法院集中。

7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四楼会议室内气氛热烈,来自四家基层法院行政庭的27名“新成员”兴致勃勃地交流着各自来到新法院的体会,一支充满活力、敢于迎接挑战的“生力军”在上铁法院开始“发力”。

“集中管辖之后,行政审判与行政区划分离,减少了外部干扰,法官办案更有底气了。”一位行政法官笑着说。

“原先我们在各自法院,庭小人少,‘单打独斗’,现在集中起来力量大了,也更加专业了。”一位法官助理感慨道。

一个月后,上铁法院行政一庭法官汪霄云开庭审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5起案件。

吴某是静安区一处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在房屋拆迁时,由于吴某提出了过高要求,其他产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不久,房屋被拆除,但吴某和另外一个共有产权人一直没有拿到补偿。2014年起,吴某先后在法院提起了几十起诉讼,全都围绕拆迁争议而起,这些案件有的处于上诉阶段,有的则进入申诉阶段。这次到汪霄云手里的,是上铁法院新受理10起案件中的5起。

汪某很细心,她立即与拆迁实施单位联系,借阅拆迁资料核实情况。在翻阅了详细的资料后,汪某发现,吴某的拆迁补偿利益确实受到影响,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这场拆迁争议,吴某今后会不断诉讼和信访,这不仅造成当事人诉累,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思索再三,汪某决定揽下这个“分外事”。

汪某找到原、被告开始调解,她一边向吴某解释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出私房阁楼不计入建筑面积,降低了吴某的不合理预期,一边向拆迁方指出拆迁中的不当之处,告知拆迁方涉诉的风险。汪某还专门制发了协调化解争议建议函,建议拆迁方对吴某等共有产权人依法进行补偿。

10月10日,在汪霄云的努力下,吴某以拆迁补偿事宜与拆迁人基本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了在上铁法院审理的10起案件,同时表示,自己将撤回所有在二审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汪某笑了,她知道,吴某已经彻底解开了心结。

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31日,短短4个月间,上铁法院已收行政案件563件,月均收案数比集中管辖前四区法院同期月均收案总和增长了81.22%。而自8月行政案件实质性审理工作全面开展至今,该院已审结行政案件185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17%,其中以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有81件,和解率达47%。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地方化的解释,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会更复杂,如果您对其中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进行详细的律师咨询,我们有专业以及高水准的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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