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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和补偿金的区别|赔偿金和补偿金

工伤赔偿 时间: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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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金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易于混淆,小编就经济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以及不同时适用的情形做简要的介绍,希望以此对经济赔偿金与补偿金存在疑惑的人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1、适用情形不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26、27条解除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赔偿金。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有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和赔偿两者并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并用。

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1》第15条,有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制度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关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不是说赔偿金的计算就是在原有经济补偿的标准上的二倍,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要分段计算,而计算赔偿金则不然,计算赔偿金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执行,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分段计算的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如果某国有企业在2008年12月违法终止一名已在本企业工作6年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该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是2个月的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该企业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为1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工资。但对于支付赔偿金则不能只赔偿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赔偿金,而是还要加上劳动合同实行前5年工作年限的赔偿金,即劳动者将得到赔偿金为6个月的该劳动者工资的二倍。

三、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同时适用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何理解的问题。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此条理解有认为应支付三倍经济补偿,还有认为只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笔者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支付两倍经济补偿就行了。因为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违法情形,而第87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的处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适用于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所以第87条的情形只适用2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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