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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_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婚姻家庭 时间: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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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离婚损害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由于修正后的《婚姻》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

2、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

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严重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遗弃则是指对其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

(二)必须因一方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便是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内容,希望您阅读以后对离婚损害赔偿有了更深的了解。如果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还有什么疑问,您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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