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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怎么认定(二)

公司法 时间: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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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是单位的附属机构,单位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如企业内部的车间、科室等。我国刑法学界对分支公司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争议颇大。肯定说认为,单位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否定说认为,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没有包括注明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因而他们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由其隶属的单位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及企业经营规模看,一些大的企业不直接干预具体的业务活动,而是通过授权分支机构或内设职能部门从事具体的经营业务,此时,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就应当视为单位的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话,与我国抑制单位犯罪的立法宗旨相悖,且会在实践中导致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会因为由上级单位承担责任而无所顾忌,另一方面还会产生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中小型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不平等的弊病。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表明: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表明了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是否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不影响其犯罪主体的构成。

(四)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承包企业。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经营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改变。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担任厂长或者经理,表明他已取得了企业主管人员的身份。他在经营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为该企业的利益从事活动,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因此,对于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2、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4、私营企业。修订后的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改变了以往将私营企业等同于自然人犯罪的态度。

5、合伙企业。虽然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公布,承认了有限合伙企业,但刑法并没有将合伙企业纳入单位犯罪的范畴,故不宜认为合伙企业具有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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