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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_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二)

银行 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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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与发行人订立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置备于发行人所在地、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查。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起止日期;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发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调整转股价格的信息,应当暂停交易1天。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证券交易所应当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停止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流通。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第三十二条

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

第三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擅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的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遗漏重大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偿还本息的,除支付本息外,应当按每日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和转换股份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回售: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三)转股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四)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112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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