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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性收入是什么]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公司法 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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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要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的性质不变、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因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使农民安心放心地流转土地,增加财产性收入。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干部和农村工作者要努力克服相关影响因素及现实障碍,促进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

对农民而言,土地是重要的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有社会保障功能,创造条件使农民获得更多收入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的性质不变,一方面积极推动土地要素资本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产权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大胆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要素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保值作用。首先要从法律上确认、规范有序调整农民土地持有权的地位与作用,确保农民对土地具有持有控制与利用流转的完整产权,包括土地持有控制、经营、抵押、入股、租赁等权利。这样有利于推动农地的合理高效流转,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农业,增加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切实保障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的效力与权益,防止“私有化”问题的滋生。同时,要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流转进行逐步探索,将土地使用权改革为具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上位物权相对应的下位物权性质的对宅基地的持有权。这对于解决部分地区宅基地空置、一户多宅等问题,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主体与农民土地持有权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谈判、协议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赋予农民更多征地谈判时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要缩小并明确公益性用地范围,限制地方政府以公益性用地的目的盲目征地。要探索建立对公共部门用地的冻结制度,纠正和防止与民争地形成的涉地方面的不正之风,大大调减公益划拨用地的对象与范围,纠正和防止涉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的状况。要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依据市场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取得各方认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引导和创业支持,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提升非农就业能力,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

同时,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生存的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因此,要加快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只有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养老、医疗、伤残等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因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使农民安心放心地流转土地,增加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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